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呼发改财金字〔2024〕410号)等文件和法规要求,加强对外贸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协同监管水平,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信用等级标准
按照有关要求,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我市参评市场主体综合评价结果与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认定结果相结合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九级:优、优-、良、良+、良-、中、中+、中-、差。
(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或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市场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二)对一般失信主体采取失信联合惩戒,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三)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各项要求,建立上下协同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确保对外贸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加强与海关、边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与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或相关认定、认证有机结合,推进差异化监管有效实施,及时跟进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三)及时总结完善。对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新的思路,要及时总结归纳,推动对外贸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务实高效开展。